北京市健康保障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8-03-28 浏览次数:4123 次
北京市健康保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北京市健康保障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简称Beijing-HMO)。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医疗卫生、健康管理、保险、互联网、心理咨询、科研、健康媒体等机构以及关心社会健康保障体系建设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本市关心社会健康保障体系建设的机构和个人,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北京市全民基本健康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市民健康水平,为推进健康北京和北京市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场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C座8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及活动原则。
一、业务范围 1、遵守并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有关方针政策,促进健康保障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2、开展健康管理、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健康保障的调研,了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保险机构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党建工作。
3、组织专家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专业健康服务指导,组织专业人士对医疗行业进行医疗保险知识的普及、培训,加强对商业健康保险相关知识、条款和服务理念的了解,通过搭建合作平台,逐步建立健康保障网络和社会诚信建设管理体系。
4、建立有效、规范、专业化的健康保障体系,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研讨健康管理在医疗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全面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技能。组织会员单位采取各种办法、措施,积极推进社区公共医疗事业的发展。
5、根据需要与可能,努力为大型国际活动如北京奥运会提供国际医疗保障服务和商业医疗保险服务。
6、开展健康科学促进及健康咨询服务;推广正确健康观念;组织开展健康科学促进方面的讲座和学术活动。
7、研究特色医疗服务与保险行业的合作,促进健康管理在商业健康保险中的应用,运用健康教育、健康咨询、预防保健、医疗服务网络、康复指导等多种手段,切实改善和提高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达到健康促进的目的。
8、编辑出版健康保障方面的书刊、书籍及信息资料,建立北京市健康保险协会官方网站,普及健康教育。
9、积极宣传医疗责任险,保障医师及患者的合法权益,为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做积极的引导工作。
10、加强与国外健康保障团体的联系,邀请国际知名健康保障组织来华交流,研究和宣传国外健康保障的成功经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12、表彰、奖励在健康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人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医疗科研、预防保健、健康保险、健康教育、健康管理机构、互联网扥机构和团体可申请单位会员;
(四)医疗、保险、互联网等从业人员可申请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准则,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以及活动,积极参与本会党组织安排的党建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为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策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推选或聘任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等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会诚信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条 本会设顾问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实际,经理事会决定邀请相关部门出任顾问,参加理事会,行使建议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以及咨询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6日常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理事会对本章程有最终解释权。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