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健康险的发展史
发布日期:2020-06-28 浏览次数:2019 次
商业健康保险(以下简称“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丰富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制不断深入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业健康保险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逐渐走上了专业化发展道路,增强了有效供给能力和满足社会需求的能力,跃上了新的发展平台。
1.萌芽阶段(1994年以前)
1982年国内恢复保险业务后,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合作社职工医疗保险”于1983年1月起实施,这是我国国内恢复保险业务后第一笔健康保险业务。后续国内市场又出现了母婴安康保险、人工流产安康保险、分娩节育保险、农民医疗保险、合资企业职工健康保险、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等产品。
2.初步发展阶段(1994~1998年)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国家开始逐步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国民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收入大幅度增加。在解决了基本的温饱问题后,社会大众开始追求生活质量,越来越关注身体的健康。
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来看,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医疗费用持续大幅上涨,国家和企业已不堪重负。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各地开始探索并逐步试行新的医疗保障制度。1994年,镇江市和九江市被国务院确定为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1996年,试点扩大到近40个城市。传统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被打破,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正在探索之中,这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腾出较大的空间。
3.快速发展阶段(1998~2004年)
1998年11月26日,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会议在北京召开。12月25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全面推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这标志着在我国实行了40多年的公费、劳保医疗保障制度即将被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所取代。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规定财险公司经监管机构核定,可经营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从2003年开始,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
2003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其主要目的是统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技术标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规定,“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根据这一规定,分红健康保险必须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非分红的健康保险。
4.专业化经营阶段(2004年至今)
2003年底,中国保监会颁布《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鼓励保险公司推进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并继续主办第二届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论坛,研讨专业化经营的具体问题,深化对专业化经营理念的认识。
2006年6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中明确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该文件明确指出,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要求加强对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等专业公司的扶持力度,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2006年8月,中国保监会颁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这是健康保险第一部专门化监管规章,该办法统一财险公司、寿险公司、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业务经营上的监管标准,为多种主体的公平竞争提供制度保障;明确了健康保险在经营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负债管理方面的基本监管要求,规范健康保险市场,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健康保险可持续发展。同时,《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贯穿了推进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基本思想,设定了经营健康保险的专业化条件、明确支持保险公司加强与医疗机构深层次合作、管控医疗服务质量、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等发展方向。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健康保险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突出健康保险保障属性,适应健康保险经营和监管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从健康保险定义分类、产品监管、销售经营等方面作了全面修订,规范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经营和理赔行为,鼓励健康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在概念定位方面,将健康保险定位为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健康保险的定义和业务分类,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健康保险。在产品规范和经营销售方面,明确经营健康保险应当具备的条件,推进提升经营专业化水平;坚持健康保险保障属性,明确各类健康保险产品的产品特点和要求;鼓励保险公司将信息技术、大数据等应用于健康保险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理赔等方面,提升管理水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对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提出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不得诱导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等禁止性规定;明确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或者非法收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的遗传信息或者基因检测资料;吸收采纳近年来相关医改政策,如针对贫困人口给予倾斜支持等。《办法》首次将健康管理以专章写入,对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健康保险的关系定位、费用列支等方面予以明确。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保险发展的各项要求,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完善相关配套细则,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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