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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号
发布日期:2020-06-18 浏览次数: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基层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理念,继续统筹做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强化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持续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优化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有效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助力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和推进建设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现就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和主要工作任务

 
      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4元,新增5元经费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加强基层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和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强化基层卫生防疫。主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各地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推进工作,做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在项目实施中要统筹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要求,严格疫苗的管理和使用。各地要继续关注贫困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提高贫困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应有贡献。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各地参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结合实际实施,做好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服务、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卫生监督管理、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人口监测与计划生育服务、健康素养促进等工作。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对各类服务项目完善和落实相应绩效目标。各省(区、市)补充确定的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当及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


      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疾控和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积极会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做好辖区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管理、发热患者筛查和相关信息登记、报告以及处置工作。要充分利用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等,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加强基层机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要坚持中西医结合,统筹中西医资源,建立健全中西医协作机制,指导基层制订和完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有效提升基层对新冠肺炎等重大疫情的防控应对能力。要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特点和形势,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及时完善新冠肺炎康复患者健康档案信息,做好孕产妇、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确保居家失能、入住养老机构等老年人及时获得相应服务。加强对辖区人群开展疫情防控的健康教育,调动全员参与疫情防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务实应用


      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普及推广和务实应用为导向,充分发挥电子健康档案的基础信息支撑和便民服务作用。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主要依托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开展服务并逐步取消相应纸质档案。按照规范、安全、方便、实用等原则,在依法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经居民本人授权在线调阅和面向居民本人开放使用的服务渠道及交互形式。以提高感受度为目标,通过多种渠道完善和丰富电子健康档案内容,将针对居民的卫生健康服务信息及时导(录)入电子健康档案。在集中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时,要及时导入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评估等信息,方便居民本人查询。积极鼓励通过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居民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APP等应用整合基本公共卫生、预约挂号、门诊和住院信息查询、检查检验结果查询、健康状况评估、用药信息查询和指导等服务,完善信息归集和共享,有效提高电子健康档案利用率。鼓励合理量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托电子健康档案提供线上服务的工作量,发挥绩效评价激励作用,有效引导和推进电子健康档案的应用。


四、深化基层慢病管理医防融合


      以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重点,推进基层机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融合服务,优化常见多发慢性疾病的基层诊疗和健康管理流程。依托家庭医生团队,组建包括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人员等在内的基层高血压、糖尿病医防融合管理基本单元,以团队中的家庭医生为主导明确各成员在诊前、诊间、诊后的工作职责。鼓励上级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加强与基层的紧密协作,有效提供技术支撑。积极发挥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用,做好指导、培训等工作。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联动机制,建立畅通的双向转诊和会诊通道,衔接基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药物的配备使用,落实国家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通过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办公室和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办公室,继续加强对《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的培训和应用,提高基层开展医防融合管理的能力。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积极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间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基层慢病医防融合管理信息共享、远程服务等提供支撑条件。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启动基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重点联系点工作。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快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需要,在各级加快建立完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领导小组或协调工作组,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积极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公共资源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


(二)及时落实资金安排。各地要认真落实《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208号)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5号)中资金安排,同时积极主动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项目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在确保国家基本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各地可合理提高保障标准,增加保障内容,增支部分由地方承担。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在基层提供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实施并加强绩效评价。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制订绩效指标,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对辖区所有承担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评价。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通知》。评价重点要从重过程向重结果、重居民感受转变,突出信息技术在绩效评价中的应用和导向,提高效率和质量,让数据多跑路,让基层工作人员少跑腿,现场评价以随机抽查、核查为主,要依法依规对弄虚作假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采取按比例预拨的方式,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拨付相应补助经费,严禁无故克扣。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内部绩效评价机制,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和分配方面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四)有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在推动更多社会资源、民生服务下放到基层,人力物力财力投放到基层的同时,厘清不同层级、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边界,按照权责一致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服务清单,防止层层向基层转嫁责任。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卫生健康系统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措施》,充分考虑基层承受能力,不提不切实际的高指标,合理确定工作完成时限,优化工作部署。各地要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鼓励结合绩效评价正向激励推进区域业务条线系统间的数据联通和共享,为客观全面从信息系统抓取数据提供条件。


(五)持续做好项目宣传。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学习贯彻,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工作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国家和省级创造条件广泛播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益广告,县(市、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显著位置张贴由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宣传标语、宣传画。鼓励各地创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方式方法,采取城乡社区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医疗卫生机构宣传屏、公共交通设施电子屏、户外大型显示屏、社区宣传栏以及微信、微博等载体,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全面覆盖城乡社区和居民家庭,引导形成良好宣传氛围,不断提升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感受度,推进提高项目服务覆盖率、满意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局
2020
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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