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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06 浏览次数:1662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当前,境外疫情暴发增长态势仍在持续,我国外防输入压力较大,国内防止疫情反弹的复杂性也在增加。为贯彻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中“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感染防控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院内感染发生风险,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院内感染防控面临的严峻形势
      由于新冠病毒传染性强,医疗机构面临的院内感染风险较高,稍有不慎易出现聚集性疫情。近期,山东省、黑龙江省个别医疗机构发生了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充分说明当前医疗机构面临的“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形势依然严峻。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站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杜绝麻痹和松懈思想,排查漏洞,补齐短板,持续强化医院感染管理,落实落细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的各项工作措施。


二、严格落实发热门诊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要压实发热门诊的“前哨”责任,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发热门诊的所有医务人员均应当熟练掌握并落实新冠肺炎防控和诊疗方案,加强个人防护,规范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样本采集、运送、保存和检测。对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迅速报告和隔离,及时转入定点医院进一步诊断治疗,不得擅自允许患者自行转院或离院。


三、加强患者收入院管理
      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区域的疫情形势和风险等级,严格执行本地人民政府关于“四类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发热症状患者、密切接触者)相关管理要求,制定疫情期间患者入院筛查流程。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置过渡(缓冲)病房,对新收入院的患者进行单间收治,待排除新冠病毒感染后再转至常规病房进一步住院治疗,降低潜在院内交叉感染风险。


四、加强陪护、探视的管理
      医疗机构要加强病房管理,制定严格的陪护、探视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实施视频探视。要加强优质护理服务,实施非必要不陪护、不探视。必须陪护或探视的,应当严格限制陪护、探视人员数量和时间,并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人员近距离接触。对陪护和探视人员,应当做好体温检测、健康状况和信息登记等工作,严格限制其行进路线、活动范围。加强病区病房门禁、安保管理,减少未经允许的探视和陪护,以及无关人员的随意出入。


五、强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各地应当加强医疗机构实验室建设,对所有三级医院以及县医院开展建设,使其迅速达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条件;对其他二级以上医院也应当同时加强建设,使其逐步达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条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随时能够开展核酸检测工作。医疗机构要对发热门诊患者、门急诊中高度怀疑感染新冠病毒患者、入院患者、陪护人员以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应检尽检、愿检尽检”的原则,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及时发现院内感染的风险。


六、严格落实标准预防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标准预防,进入医疗机构的各类人员均应当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正确进行手卫生。要加强诊疗环境的清洁消毒处置,做好环境通风管理,落实分区管理要求,合理划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区别医务人员通道和患者通道。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坚持标准预防,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务人员防护技术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155号)做好个人防护,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诊疗操作的风险高低进行额外防护。


七、开展院内感染风险排查整顿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前期院内防控工作开展回头看,抓紧排查漏洞,开展整顿,补齐短板。要对感染防控重点部门,特别是易发生输入性疫情和聚集性疫情的重点环节,以及防控基础设施、基本流程逐一进行梳理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进行逐一销号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排查整顿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开展抽查,抽查对象不仅要包括新冠肺炎诊疗定点医院,还要包括非定点医疗机构,将辖区内院内感染发生风险降到最低,有效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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